来源:圆方你怎么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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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网站,近日发布“关于拟给予李某某(原文未打码)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公告”
内容如下:
李某某同学:
鉴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校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已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为充分维护各方权利,现开展公告送达。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在9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或申辩。
特此公告。
02
看完公告,可以看出,“大连工业大学”之所以决定“开除学籍”,是因为李某某的“不当行为”造成“恶劣负面影响”。
那么李某某到底做出了什么样的“不当行为”了呢?
2024年12月,CS2上海世界锦标赛期间,该学生其赴上海私会乌克兰已婚退役游戏选手Zeus,Zeus随后在自己的粉丝群曝光与该中国女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视频与照片,并伴有一系列诋毁污蔑该学生的话语,舆论哗然。
而根据《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其中第三章违纪处分分则,的确有一个规定和这方面有关:
其中第十九条是,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那么,李某某同学的行为,是否应该被“开除学籍”呢?
03
首先,是这个所谓的“处分依据”。
这个“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本身就很奇怪,难道只有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才有问题?与本国人不正常交往就没有问题?
而且何为“不正当交往”?何谓“有损国格”?条款既未界定具体行为边界,也未说明损害认定标准,沦为校方主观裁量的“口袋罪”。
其次,是学校权力的边界和定义。
对于个人生活问题,只要不是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学校是否有足够的权力去干涉?
而将私密关系自动等同于“损害国格”,隐含“中国女性与外籍人士交往即辱国”的腐朽逻辑。这种将个人行为与民族尊严强行绑定的思维,才是一种心态上是对国格的矮化。
最后,是学校的站位。
真正传播隐私视频、是外籍选手,而在整个事件当中,侮辱中国女性的外籍选手Zeus未受任何追责。
或许有人会说,学校没有权利去追责非本校的学生,何况还是个外国人。但是即便学校没有处分能力,是否也应该谴责一下?
而不谴责,不批评的同时,还对于本国本校学生进行顶格处罚。这种“惩内媚外”的双标,或许才是对国家尊严的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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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这个公告,在以“维护声誉”之名行网络公审之实,圆方就不想吐槽了。
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尚且保护隐私,而校方在公告中直接公开李某某全名。这种践踏人格尊严的做法,或许才是对校誉最彻底的玷污。
对一名未违法仅涉私德问题的学生,校方本可采取批评教育、心理疏导等矫正手段,却直接选择“社会性死刑”,彻底背叛教育者天职。
而当一所高校将女性身体作为“国家形象”的祭品,当它以程序暴力掩盖管理无能,当它对外籍侵权者装聋作哑却对本国学生赶尽杀绝时——所谓“开除学籍以正视听”,不过是权力任性的遮羞布。
真正玷污大连工业大学声誉的,或许不是一名学生的私人选择,而是这份践踏程序正义、背叛教育伦理的处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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