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柯锐 校对 / 刘军
▲山东临沂一小饭店发“蛤蟆汤”视频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引发了争议。图/网络视频截图
饭店“随手拍菜品”,被罚45万元。这起今年5月12日执法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处罚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却一直在维权。是何缘由?
据央视新闻报道,7月11日,山东临沂兰山区一饭店负责人因在网上发布与店内菜品有关的视频而遭到45万元“天价罚单”一事引发关注。兰山区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经初步调查,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已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6月25日,餐馆老板已对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7月10日,立案已审核通过。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执法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用交45万元罚款了,结果似乎圆满。联合调查组通报说,该结果已“告知当事人”,但从其网上维权、向新闻媒体反映等行为看,当事人对此似乎毫不知情。关于此事,目前尚不能因此说哪一方有意说谎,但至少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
沟通不畅是有代价的。对于当事人来说,45万元罚款不是一个小数目,甚至可能意味着“灭顶之灾”,可以想见其承受的心理压力。3月收到处罚告知书,本来5月12日就有“好消息”,但“沟通不畅”让其多受了两个月煎熬。
而对于当地执法机关来说,“沟通不畅”可能意味着执法有问题。通报说“告知当事人”了,但如何告知、告知是否有效,并未提及。无论从执法要求还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角度,执法机关应以最大努力告知到位。
上述处罚结果告知,是有关这一事件的疑问之一,公众还有其他疑问。这些疑问,是联合调查组下一步调查的重点。
比如,处罚告知书的送达方式是否合法?报道援引当事人说法,今年3月24日,其饭店所在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将一张“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从门缝里塞进饭店。
处罚告知书,为何执法机关不“亲自”送,而“委托”居委会送?居委会为何不当面交给当事人,而是“从门缝里塞进饭店”?如果当事人因此未充分行使权利,不利后果是其该承受的吗?这些问题都需回应。
更关键的问题是:从拟罚款45万元到决定不予处罚,中间经历了什么?是不是从起点就错了?
据联合调查组通报,当初拟罚款的根据,是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而最终不予处罚,是因为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提交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执法机关“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而作出的。
如果当事人发布视频的行为违法,作为事后补救,“主动删除视频”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但不予处罚的根本原因,也只能是当事人发布视频的“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
对执法机关来说,即便是最初拟处罚,也必须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对危害程度判断的基础上作出的。从拟罚款45万元到最终一分不罚,依据是什么?如果该执法从起点就是错的,那么,错误的原因是什么?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有误还是其他原因?希望联合调查组对此深入调查。
针对当事人反映,当地迅速调查并作出回应,这一点值得肯定。有了这样的态度,公众的这些疑问接下来也有望得到合理解释,从而打消疑问。
目前,餐馆老板已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执法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并未因具体行政行为权益受损,其行政诉讼的前景也许并不乐观。但对这一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其意义已经超越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