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拉萨发布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责令未经地方
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许可
“失联”“空壳”经营主体
限期办理相关登记的公告
近期,依据《自治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提请将“失联”“空壳”地方金融组织及未经许可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内含有地方金融属性字样市场主体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吊销的函》的要求。经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藏通广寄卖有限公司、西藏通银典当行有限公司、堆龙德庆县华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33家经营主体核查发现,存在未按时办理变更登记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以下经营主体(名单附后)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地址和联系方式附后)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与登记机关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若责令期满未办理变更登记或主动联系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