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066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7月1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天津市和平区常德道8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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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代董事长张亮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雷雨先生、独立董事毕晓方女士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荣南女士、谢晖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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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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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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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振雄、汪菁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22 证券简称:津投城开 公告编号:2025一067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为执行阶段;案件二为一审判决;案件三为一审判决;案件四为二审阶段;案件五为终审判决;案件六为一审判决;案件七为一审判决;案件八为一审裁定;案件九为一审判决;案件十为一审判决;案件十一为一审判决;案件十二为一审判决;案件十三为一审判决;案件十四为终局裁决;案件十五为终审判决;案件十六为终审判决;案件十七为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二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三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四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治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为涉诉第三人;案件五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六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七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津投城开第二分公司为涉诉第三人;案件八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九中津投城开、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一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二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三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案件十四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治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五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六中全资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涉诉被告;案件十七中津投城开为涉诉被告。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30,478,762.52元;案件二涉案金额41,000.00元;案件三涉案金额3,000.00元;案件四涉案金额82,796.50元;案件五涉案金额214,000.00元;案件六涉案金额32,882.57元;案件七涉案金额112,000.00元;案件八涉案金额2,731.00元;案件九涉案金额50,000.00元;案件十涉案金额733,053.00元;案件十一涉案金额629,589.00元;案件十二涉案金额3,426,497.00元;案件十三涉案金额7,082,770.60元;案件十四涉案金额49,900.00元;案件十五涉案金额35,987.16元;案件十六涉案金额1,894,898.58元;案件十七涉案金额(未包含延迟支付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十七起诉讼,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十七起诉讼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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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诉讼具体情况详见津投城开2024年9月3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修订稿)》、2024年10月31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2024年12月14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本次十七起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一: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津投城开案
2025年5月8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6执769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通知书》,要求按照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履行相关义务。
2、案件二: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和天津市华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16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1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津投城开给付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41,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三: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和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19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津投城开给付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3,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四:天津市家天下璟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天津居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治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12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3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居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家天下璟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2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5月19日,天津居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天津市家天下璟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治远公司为第三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支付佣金 25,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6月17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津02民终4521号传票。
5、案件五: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和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民终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案件六:安志凯、于楠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4月22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1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7、案件七: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第三人:津投城开第二分公司案
2025年5月7日,公司收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4)津0101民初14105号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25年6月1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4)津0101民初1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津投城开给付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112,000元。
8、案件八:谢海翔、杨秀丽诉津投城开案
鉴于原告谢海翔、杨秀丽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25年4月24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 0101 民初 21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海翔、杨秀丽撤诉。
9、案件九: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诉津投城开和天津市华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23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1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津投城开给付原告天津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10、案件十: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案
2025年5月26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5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33,053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1、案件十一: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案
2025年5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5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9,58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2、案件十二: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案
2025年5月26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5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天津市华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津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426,49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13、案件十三:于普文诉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投城开、第三人天津市宝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30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下达(2024)津0113民初17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于普文【(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工程款6,852,770.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垫付的农民工保证金230,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2022)津0113民初9415号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于普文的其他诉讼请求。2025年6月9日,天津市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4)津0113民初1739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于普文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二审判决。
14、案件十四:邢凯诉天津市起跑线人力资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治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案
2025年6月6日,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5]第352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申请请求。
15、案件十五:天津市津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2025年6月10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2民终4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6、案件十六: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诉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房海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鸿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
2025年5月7日,福建天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功达兆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公司收到上诉状、传票。202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3民终3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案件十七:天津市和平区易丰商业商行诉津投城开案
2025年6月30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2025)津0101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决被告津投城开赔偿原告天津市和平区易丰商业商行因漏水遭受的经济损失1,54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了会计处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