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向数图强”战略部署,规范我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构建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省发改委(海南省数据局)印发《海南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标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办法》明确了登记要求,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应对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鼓励对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登记。经授权开展运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利用被授权的公共数据资源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当进行全量登记。鼓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对直接持有或管理的公共数据资源及形成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登记。
省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统筹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相关政策、标准,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登记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公共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跨部门的协同监管。记者 钟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