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是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卖方拒绝交付赠品,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3日,原告陈某与被告马某就马某所有的摩托车达成买卖合意,双方签订《定金支付承诺书》,约定被告将该摩托车以人民币3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同时被告承诺附带赠品工具包一套。
双方钱货两清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赠品工具包,但被告拒绝交付。故原告诉至西安临潼法院,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向其交付赠品,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
法院调解
受理该案后,新丰法庭调解员赵永红积极联系原、被告双方。
经与被告马某多次沟通,其最终同意向原告陈某交付该赠品,原告亦表示愿意放弃对违约金的主张。
为确保该工具包与陈某诉请的实物一致,调解员通知马某将工具包带至法庭,现场录制该工具包及其内部工具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经陈某核对无误后,马某现场将该赠品打包寄出,并将快递单号发送给陈某。
次日,陈某收到该赠品主动来到法庭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卖方交付赠品的行为并非无偿赠与,亦并非单独的买卖合同,其属于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卖方交付赠品以买方支付合同价款为前提,是卖方促成交易的手段。
如果卖方对交付赠品作出承诺,该交付赠品的行为就属于卖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如卖方未履行,买方有权要求其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者:岳弋戈
编辑:赵佳欣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