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今晚报
近日,山东潍坊的王佐任报料称,他遇到了同一案件时隔一日作出两个裁定的问题。2024年6月18日,山东潍坊市中院做出裁定,受理滨海金融控股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对联兴公司“破产清算”。6月19日,山东潍坊市中院做出裁定,受理滨海金控公司申请对联兴公司“破产重整”。两种破产程序,到底是重整还是清算?这让王佐任感觉无法理解,这让企业也面临着不同结局。
资料显示,滨海金控公司收购潍坊银行持有的联兴公司的贷款债权,同时将潍坊市其他区县有关起诉联兴公司且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汇总移交至滨海区法院,向潍坊中院提起对联兴公司的“执行转破产重整”的申请,由滨海区法院管辖。
2024年6月18日,潍坊市中院出(2024)鲁07破申7号裁定书显示,滨海区法院在执行鲁0792执419号一案中,联兴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受理滨海金控公司申请对联兴公司“破产清算”。
6月19日,潍坊市中院又做出(2024)鲁07破申8号裁定,滨海区法院在执行鲁0792执419号一案中,联兴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受理滨海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对联兴公司“破产重整”。
同一案件时隔一日作出两个裁定,两种破产程序,到底是重整还是清算?这让联兴公司负责人王佐任不能理解。“下达419号决定书之前法院没有询问联兴公司,也没有任何的开庭。”王佐任说,事先都不知道有这两个裁定,直到一个月后才知道,并且直接设置了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王佐任称,做出7号裁定后,潍坊中院并未撤销,接着做出8号裁定。“两种裁定这让企业也面临着两种不同的结果。”王佐任说,现在他也担心在企业“重整”后,“清算”的裁定再被执行,那么企业的所有资产都会被变卖。那么“重整”还有什么意义?
7月10日,记者就此问题联系了滨海法院,发稿前未获回应。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表示,此案中法院两日内作出不同裁定,暴露程序违法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必须通知债务人并给予陈述申辩机会,但潍坊中院未询问联兴公司也未开庭,直接下达裁定,剥夺了债务人基本程序权利,属严重程序瑕疵。
胡磊律师表示,从“执转破”机制看,执行转破产通常默认清算,债务人可主动申请重整。但法院未撤销前裁定即出后裁定,显系操作失当。这不仅违反破产法第十条的程序规定,更可能损害司法公信力。王佐任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申诉,要求撤销违法裁定并纠正程序。
“我们更希望的是‘重整’,但是法院的‘清算’一直不撤销,这让我们心里没有底。”王佐任说,联兴公司陷入困境系因外部环境所致,其本身的市场、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均无任何缺陷。
公开资料显示,联兴公司位于山东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滨海区),成立于2007年。该公司是国内第一家输出商品蒸汽的炭素企业,山东省首批“瞪羚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
因给其他公司进行担保,导致联兴公司作为担保人被银行诉讼查封,引发连锁抽贷,资金链骤然断裂。危机爆发后,多家国企及民企找到王佐任,希望通过破产重整方式获得股份,进行合作。
王佐任称,他们公司本来已经寻找到了投资人,希望进行破产重整,但是因为程序问题,一直无法进行“重整”,导致最后重整投资人只有一家并不认可的企业报名。“我们希望把破产清算撤销后,找到一家都认可的投资人,来进行破产重组。”
(津云新闻记者 郭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