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0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期业绩预告适用于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50%以上的情形。
●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500.00万元到28,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4,231.89万元到16,731.89万元,同比增长126.30%到148.49%。
● 公司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5,000.00万元到27,5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4,387.16万元到16,887.16万元,同比增长135.56%到159.12%。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500.00万元到28,0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4,231.89万元到16,731.89万元,同比增长126.30%到148.49%。
2.公司预计2025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5,000.00万元到27,50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增加14,387.16万元到16,887.16万元,同比增长135.56%到159.12%。
(三)本期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上年同期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一)利润总额:13,712.9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268.1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612.84万元。
(二)基本每股收益:0.30元;稀释每股收益:0.30元。
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
(一)制冷剂价格同比上涨。2025年上半年,在第二代氟制冷剂(HCFCs)生产配额进一步缩减与第三代氟制冷剂(HFCs)配额管理政策延续实施的双重驱动下,行业供给端约束进一步强化,叠加下游需求稳步增长,推动市场供需格局持续优化。公司依托配额优势,积极把握制冷剂产品市场价格上行机遇,实现制冷剂业务盈利能力显著提升。
(二)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公司坚持以“强链、延链、补链”为导向,重点聚焦含氟高分子材料现有产线的生产效率和产品品质的提升,产品结构优化成效持续显现。2025年二季度,随着邵武永和FEP、PTFE、HFP、PFA等产品产线运行持续爬坡,优等品率逐步提升,带动产销量同比增加,叠加原料成本下降等因素影响,邵武永和继续实现盈利,盈利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风险提示
本次业绩预告数据为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的初步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业绩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2号),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368,42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35,999,999.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5,836,196.6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20,163,802.3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3月7日划入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0033号《验资报告》。
二、本期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近日,公司、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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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邵武永和金塘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不超过20000.00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珺珑、王家骥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project_YHGF2023@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5.本协议一式柒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