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法治日报
□ 徐耀明 一些网络盗版影视资源,往往依赖短视频平台、网盘服务商、影视聚合类App等相关平台存在。实践中,相关平台的审核责任值得探讨。 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来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承担主动审查用户上传内容的义务,仅负有一般注意义务,即通常所说的“避风港规则”。但平台的免责责任并非绝对,其成立需以“未明知亦不应知侵权行为”为前提。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明确通知,或其传播的内容已达到足以使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的程度,其注意义务即被激活。此时,若平台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将被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近年来,特别是在一些涉及热播影视剧、知名畅销小说等高价值内容的案件中,相关司法判决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一定情况下应负主动事先审查、过滤义务的观点。由此可见,“合理注意义务”的具体考量标准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当前大模型、内容识别和大数据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平台具备前所未有的能力来履行内容审核义务,理应在技术层面主动采取措施打击盗版内容,例如通过建立哈希值比对系统,为合法影视作品生成哈希指纹库,实现对上传文件的实时识别与自动阻断,这一“数字指纹”机制已在多家头部平台广泛应用,能够有效识别未经授权的完整或片段资源;同时,借助AI内容识别算法,平台可以识别那些通过裁剪、变声、加速等方式伪装的“二次创作”内容,通过对图像、声音、结构的深度分析实现秒级定位;此外,平台还可与版权方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尤其在影视剧上线初期,通过共享识别接口、设定关键词拦截和建立混剪内容专审通道,加强对热点剧集的重点防控;在治理机制方面,强化用户实名认证和违规惩戒同样不可或缺,应对屡次上传侵权内容的账号实施分级处罚,直至永久封禁,并建立账号、IP与设备维度的联动黑名单系统,有效遏制“换号式”反复侵权行为。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平台的合规边界也在动态变化,其注意义务的标准正从事后响应逐步向前端预警演进。这一趋势不仅是对技术发展的回应,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平台治理水平的必然方向。 (作者系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上一篇:检察机关不断强化刑罚执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