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作出判决。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两家旅游公司,通过以参与报名旅游赠送手机或电动自行车、网络平台积分等礼品,办理油卡、铂金卡、钻卡,有多次旅游、分红等高额回报等方式诱惑客户报名、投资,通过不断提高介绍费、回扣款等方式,吸引大量人员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宣传并吸收资金,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990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将非法吸收的大部分钱款,用于高风险的中首生态系统、FVC、冠军易(E)购、新能源等网络平台投资,最终投资失败,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安排众多游客出游,以及报名办理油卡、铂金卡等业务。
一审法院以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与原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不服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经审查,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