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当前,上海正加快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今天(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2020-2024年上海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情况。近五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616件,受理申请仲裁保全案件6933件,案件数量整体呈现上升趋势。
其中,仲裁司法审查类案件从2020年的453件上升到2024年的634件,增幅明显小于仲裁案件,反映了上海仲裁具有较高的质量保证和经营主体接受度;仲裁保全类案件从2020年的834件上升到2024年的2337件,反映了上海法院对仲裁活动的支持力度。
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仲裁机构规则
在跨国纠纷中,仲裁具有广泛应用。在进入上海法院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有不少涉及境外主体。
印度某公司与上海某电气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管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启动仲裁程序,在新加坡开庭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决上海某电气公司向印度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律师费用、仲裁费用及上述各项费用的利息。因上海某电气公司未履行该裁决,印度某公司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上述最终裁决。
上海某电气公司辩称,其自始至终未收到书面仲裁开庭通知,印度某公司所有的申请及证据材料均由仲裁中心通过邮件方式发送,未将证据邮寄,导致其不能及时对证据真实性进行确认。
上海法院认为,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允许电子邮件送达,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上海某电气公司多次发送仲裁通知,刘某代表上海某电气公司向仲裁中心发送邮件询问案情,这表明邮箱地址是正确的。在刘某代表上海某电气公司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后,仲裁庭决定延后庭审日期,上海某电气公司对此无异议,且确认已收到对方证据。虽然上海某电气公司称因刘某离职未能参加庭审,但此系其内部管理问题,刘某代表上海某电气公司已确认了新的庭审日期。仲裁庭审通知以及对方证据均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上海某电气公司送达,上述送达方式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所涉仲裁裁决应当按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与执行。
本案裁决体现了上海法院尊重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选择、尊重世界不同仲裁机构关于送达程序的仲裁规则。近年来,上海法院在依法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同时,稳步推进支持上海仲裁创新和国际化发展的各项工作举措。比如,优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机制,将普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由上海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实现了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率先建立仲裁财产保全在线办理机制,于2023年出台全国首个关于开具调查令协助仲裁调查取证的试行办法等。
促进优化完善临时仲裁规则
我国现行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形式主要是机构仲裁,但从国际上看,临时仲裁也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仲裁方式。为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保障上海关于临时仲裁创新探索的落地实施,去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涉“三特定”临时仲裁司法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明确除金融纠纷的临时仲裁司法审查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外,其他临时仲裁司法审查由上海海事法院集中管辖,保证新类型仲裁司法案件办理的程序规范和适法统一。
不久前,上海海事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案。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某货运代理公司均注册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签订有《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去年9月,货代公司依约为贸易公司从菲律宾进口的一批货物办理清关等手续,并将货物运往合肥,但双方因运输、报关等费用发生争议。11月,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适用《上海仲裁协会临时仲裁规则》,仲裁地为上海,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后货代公司认为双方纠纷不具有涉外因素,且未指定仲裁员,因此临时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贸易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
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案涉仲裁协议表明当事人达成了通过临时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意,故应按照临时仲裁协议的效力要件对案涉协议进行审查。本案的申请主体及对仲裁地、仲裁规则的约定符合《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关于临时仲裁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国际进口货物运输协议》内容涵盖了货物进关前后的事务,可认定涉案协议是一份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针对该合同订立的仲裁协议,应认为具有涉外因素。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为仲裁员的选定提供了路径,能够有效解决仲裁庭的组庭僵局,故可认定案涉仲裁协议对“特定人员”已有约定。因此,本案仲裁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上海高院海事及海商审判庭庭长金晓峰表示,将结合上海法院的司法实践,注意发现和积累、研究和解决临时仲裁落地的具体问题。一方面通过案例进一步完善司法审查规则,另一方面针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市仲裁协会的沟通反馈,促进进一步优化完善临时仲裁规则,为临时仲裁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更全面保障。
原标题:《全国首例确认临时仲裁协议效力案在沪审结,助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徐佳敏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