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扬子晚报
2025年7月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原副主任王晓杰受贿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24年12月,被告人王晓杰利用担任浦东新区建设市场管理署署长,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主任,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接受上海民晟园林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上海时生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或个人请托,为相关公司或个人在承接工程项目、办理工程招投标业务、处置工程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4763万余元,获得孳息人民币581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晓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晓杰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资料显示,王晓杰出生于1967年6月,汉族,籍贯浙江鄞县,在职大学学历,工程硕士学位,中共党员,曾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党委书记、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等职。
2024年12月25日,王晓杰接受上海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5年5月23日,王晓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25年7月3日,王晓杰被提起公诉。
据此前通报,王晓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并接受宴请;组织观念淡薄,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滥用手中权力,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敛财,为他人谋取利益。
王晓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二十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来源:新民晚报综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此前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