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将接驾时间计入‘休息’,这使得疲劳驾驶规则形同虚设……”法庭上,田某的父亲控诉网约车平台的规定压榨司机,致使儿子劳累过度猝死。通州法院判决认定,平台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田某是某旅行社运营的平台网约车司机。2023年2月1日,田某通过平台注册接单,双方签订《驾驶员服务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关系仅限于接单至乘客下车期间”,平台未为田某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仅投保“道路乘客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险”。
2023年2月22日至23日,田某连续接单工作:2月22日自15:04至次日凌晨1:12,10小时内完成18单,有效休息仅1小时。23日6时,田某被发现在某地死亡。经北京市通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符合猝死,尸表无外伤,排除中毒。
田某的父亲起诉提出,旅行社未依法投保人身意外险,还将司机接驾时间计入“休息”,使得疲劳驾驶规则形同虚设,变相迫使儿子超负荷工作,导致其猝死,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必须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投保的“司乘险”,保险期间仅覆盖接单至下车时段,无法替代24小时人身意外险,剥夺劳动者权益保障,旅行社违反了法定义务。另外,旅行社将司机“接驾时间”定义为休息期,违背常理及协议本意;田某死亡前10小时连续驾驶仅休1小时,存在明显疲劳驾驶情形,平台未尽到休息提醒义务,未能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益,存在明显管理过错。
旅行社虽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且田某身体是否有疾病、是否存在其他原因致其死亡均存在较大的可能性,最终,法院根据旅行社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双方主体地位的对等性等酌情确定旅行社承担10%赔偿责任,支付田某父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20万元。
宣判后,旅行社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州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汉东指出,新兴行业发展中,平台企业须严守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平台以“合作协议”“限定险种”规避法定投保义务的,法院应实质审查保险保障范围及期间,穿透审查平台规避投保责任行为,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因技术性设计而落空。平台将“接驾时间”“听单时间”计入休息期,违背劳动保护基本原则,法院需结合接单强度、强制休息规则执行情况,综合判断平台是否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科学认定新业态用工管理过错。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