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年付息的公告
创始人
2025-07-08 03: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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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债券代码:113687 债券简称:振华转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11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7月14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5年7月14日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振华转债”、“本期转债”)将于2025年7月14日支付自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振华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振华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687。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40,621.00万元。

(六)发行数量:4,062,100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4年7月12日至2030年7月11日。

(九)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xi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4年7月18日,T+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1月18日,非交易日顺延)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0年7月1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二)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1.64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8.20元/股。

(十三)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担保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十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振华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2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年7月11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5年7月14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5年7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2025年7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16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100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2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668号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714-6406329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联系人:樊灿宇、范蒙卓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债券代码:113687 债券简称:振华转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月13日披露了《振华股份关于公司总经理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

近日,公司获知公司总经理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5】6号),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柯愈胜涉嫌短线交易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股份)股票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柯愈胜自振华股份2016年9月上市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3月19日期间,柯愈胜之子柯彦廷开通程序化交易策略,频繁买卖“振华股份”股票,违规成交股数529,000股,违规交易金额5,291,021.9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经纪业务协议等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柯愈胜作为振华股份董事、总经理,其子交易“振华股份”股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柯愈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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