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守护合法财富的盾牌,绝非掩盖非法所得的“避风港”,更非逃避刑事责任的“金钟罩”。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纸执行裁定,在金融界掀起巨浪——法院直接将崔亦某名下价值4143万元的家族信托资产表述为“存款”予以强制执行。《4143万!家族信托又被击穿,法院当成存款直接强制执行!》
这份编号(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的裁定书,创下国内司法实践罕见先例:未否定信托效力,却越过《信托法》程序直接扣划。此前,崔亦某因行贿罪与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被判令向华润医药退赔7012万元。
无独有偶,山东聊城的路某案同样映射出刑事利剑对信托架构的穿透力。路某因非法行医罪被判处罚金1万元,并被追缴1533万元违法所得。尽管他辩称投入家族信托的资金多为理财收益与房产差价等合法收入,法院仍以三个核心理由驳回了其异议:理财本金涉嫌违法则收益同样非法、合法非法资金混同无法区分、违法所得可进行价值追缴。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即使含有合法财产,在未证明违法所得去向下,执行等值合法财产符合规定”。
刑事司法对家族信托的穿透,并非任意妄为,而是植根于深厚的法律原则体系。《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为穿透信托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司法机关一旦查明信托财产或其资金来源涉及犯罪所得,无论其法律形态如何转化,均可能被认定为“赃款赃物”。
上述两个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穿透路径主要沿着两条主线展开:
财产来源穿透是最直接的方式。崔亦某案中,法院虽未明确判定信托资金性质,但结合其行贿与诈骗罪行,直接将4143万信托财产视同“存款”扣划,隐含了对资金来源违法性的推定;
财产功能关联穿透则更注重实质用途。若信托财产被用于洗钱或隐匿犯罪收益,即便来源合法,仍可能被定性为“犯罪工具”。路某案中,法院虽未认定信托资金本身违法,但因其资金混同且无法说明赃款去向,最终导致整个信托账户被冻结执行。
更值得关注的是价值追缴制度的扩张适用。当原物无法追缴时,司法机关可执行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路某案判决书清晰表明:“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若客观上无法追缴原物,可执行同等价值的合法财产”。这一逻辑使得即使信托资金被证明为合法所得,仍可能因无法说明赃款去向而被强制执行,极大削弱了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
崔亦某案之所以震动业界,在于其突破常规的程序简化。传统上,若欲执行信托财产,需先经诉讼程序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而该案中,南通法院直接将信托财产表述为“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与存款并列扣划。这种将信托与保理混淆的做法,暴露了司法实践对信托法理的认知偏差。
路某案则凸显混同资金的致命风险。路某曾积极举证其2016-2021年间设立信托的资金来源多元:既有非法行医前的合法收入,也有同期理财收益与房产投资收益。但法院认为货币作为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当非法所得与合法所得发生混同,且无法精确区分每一笔资金性质时,整体资产将被推定为可执行财产。这一认定实质上否定了资金分层论证的可能性。
两案共同指向一个严峻现实:在刑事执行领域,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正遭遇实质性挑战。尤其在路某案中,刑事判决仅认定违法所得1533万元,并未明确指向信托财产,但法院仍以“价值追缴”为由执行了远超过该金额的信托资产。
法律界对崔亦某案的核心质疑,集中于程序正当性的断裂。《信托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四种法定情形外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且未将“刑事涉案财产”列为例外。《九民纪要》第95条进一步强调:“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固有财产,当事人申请对信托资金保全的,法院不应准许”。
然而崔亦某案中,法院跳过信托效力审查直接执行,其裁定书将“家族信托基金”与“存款”简单并列,未分析信托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也未论证是否符合《信托法》第十七条的例外情形。这种处理方式被律师尖锐批评为“超越认知”,相当于未经审判即宣告财产权属。若此逻辑推广,所有信托计划都可能被简化为“委托理财”,独立性荡然无存。
案例警示我们:脱离合法性的架构设计如同沙上筑塔。《信托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以非法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崔亦某的行贿与诈骗所得、路某的非法行医收入,从根本上动摇了信托有效性的根基。这要求注入信托的每一笔资金必须具备完整合法的溯源证明,确保经得起刑事侦查的穿透审查。
南通法院执行裁定书中将4143万信托财产与存款并列扣划的表述,以及路某案中“混同即全盘执行”的逻辑,已为高净值人士敲响警钟。刑事司法实践表明,当资金源头沾染罪污,再精巧的信托架构也难抵执行利刃的锋芒。
信托是守护合法财富的盾牌,绝非掩盖非法所得的“避风港”,更非逃避刑事责任的“金钟罩”。真正的家族财富传承之道不在架构之“术”,而在源头之“清”。唯有用敬畏之心将每一步财富积累置于法律阳光下,方能使信托这一制度瑰宝发挥其应有的传承价值。毕竟,没有任何金融工具能为犯罪所得提供救赎,刑事合规才是守护家族信托价值最坚不可摧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