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行政法规规制。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远超约定标准,且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的,有绕过平台监管,变相高利放贷之嫌,出借人因此收取的超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近日,琼海市法院审理一起网络借贷纠纷案件。
2022年12月,原告甲通过“借贷宝”平台向被告乙借款,并作为债务人与乙签订了《欠条协议》,确认双方基于包括赊账、借款、劳务、买卖及其他意思自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协议还约定欠款利率及逾期利率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尔后,乙通过微信向甲转款38900元作为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向乙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3600元。但甲认为,乙收取的利息超过了法定标准,于今年5月1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多收取的利息34700元。
琼海法院审查了甲乙签订的《欠条协议》以及双方的转款记录,先向乙释明:甲和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其从甲处收取的利息已经超过法定标准,超出部分应予退还。随后琼海法院向甲释明:其向乙借款,并明确约定了利息标准,其要求乙退还全部的利息缺乏事实依据。经琼海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乙应退还的利息达成一致意见,乙于5月29日向甲退还了多收取的利息2万余元。同日,甲向琼海法院提交申请,撤回对乙的起诉。琼海法院于5月30日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法官介绍,本案属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本案中,乙应收取的利息不超过202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不超过14.6%,多收取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予退还。记者 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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