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廊坊银行借款1.12亿元不还”案,有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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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7 19: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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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的王萍起诉银行借款1.12亿元不还一案,最近有了新的进展。

王萍告诉澎湃新闻,今年6月,其诉廊坊银行下属支行的合同纠纷案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一审重审,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2023年,王萍起诉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应偿还其欠款本金共约1.12亿元并支付利息;2024年1月,广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其胜诉;2024年4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书载明,原告王萍表示,自2014年4月2日起,被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以为其借款企业寻求短期资金周转为由,多次从她本人处借款,为此,双方多次签订《借款协议》,《借款协议》对被告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均做出约定,且被告保证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均能如期收回,否则,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处落款处加盖公章并由时任行长杨娜在负责人处签字。《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均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后为提高借款效率,双方根据交易习惯,在未继续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前提下,原告王萍直接根据被告行长杨娜的指示将借款金额汇入其指定账户。经原告统计,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251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拖延,拒绝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10笔借款共归还本金9873.5万元,至今尚欠本金11251.5万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告王萍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出于对被告原任行长杨娜的信赖,同时也是按照杨娜的要求将案涉款项直接转入案外人账户,且案涉《借款协议》不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亦盖有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印章。另,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协议指定的账户也并非被告的账户,而是案外人的账户。虽未签订《借款协议》,但符合双方之前交易习惯,可以推定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辩称,2015年以后的转账并非转入被告账户以及被告指定的账户,而是转入案外人的账户,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但是广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金融机构应当知晓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律规定与出借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被告未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自身在内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后虽未签订《借款协议》,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符合交易习惯,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原告王萍胜诉,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偿还全部本息共计112515000元及相应利息。

随后,廊坊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年4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广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廊坊市中院的裁定书载明,王萍主张其自2015年以后向案外人转账的款项系受时任行长杨娜的指示,并主张永兴路支行承担还款责任。中院认为,首先,王萍并未就上述款项与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王萍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转账行为系受时任行长杨娜的指示;其次,上述款项并未进入永兴路支行账户,支行并非实际用款人。庭审中,王萍亦认可上述款项的部分本金及利息系由案外人进行偿还。因此,王萍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就上述款项与廊坊银行永兴路支行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其主张永兴路支行承担还款责任依据不足。

澎湃新闻了解到,事发后,廊坊银行相关负责人向王萍承认杨娜存在违规行为,在2017年7月已被开除。工商资料显示,目前永兴路支行的负责人已从杨娜变为王永超。

澎湃新闻就此事致电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崔建涛,其婉拒了采访。澎湃新闻致电杨娜本人,截至发稿,电话未获接听。

6月14日上午,广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重审。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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