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廉·冯·洪堡 著
孟凡礼 译
山西人民出版社
2025年5月
文|威廉·冯·洪堡
我一直都是从尽可能将国家干预的范围扩至最大开始,然后尝试一步一步地找出可以减去的地方,直到最后只剩下对安全的关心。在安全事务问题上,我现在也必须采用同样的方法。
因此,我首先将其推至最大范围,然后通过逐步限制,得出基本的原则。如果这被认为有些太慢和太迂回了,我愿意承认教条的阐述恰恰需要这样一个反着来的方法。只有通过把自己严格限制在像现在这样的追问中,一个人才至少可以肯定没有遗漏任何真正重要的东西,并且保证了原则是按照自然和连续的顺序而展开的。
一段时间以来,人们越来越多地谈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非法行为,并呼吁运用道德手段。每当我听到类似请求时,我很高兴地承认,这种侵犯自由的做法在我们这里越来越少了,而且在几乎所有现代国家也变得越发不可能。
人们常援引希腊和罗马的历史来支持这样的政策,但是,只要他们对这些国家宪法的性质有更清晰的洞察,就会立刻发现这种比较是多么牵强。这些国家基本上是共和国;而共和制度是自由宪法的支柱,公民热情地拥抱共和,这使得他们对限制私人自由的有害性没有那么深的感受,也让他们积极主动的性格没有那么大的危害。
而且,他们比我们享有更大范围的自由,任何牺牲都只是牺牲给另一种形式的活动:参与政府事务。而现在,我们的国家一般来说是君主政体,所有这一切是完全不同的;古代人可能会采用的道德手段,无论是国民教育、宗教还是道德律法,对我们来说都不会有什么成效,只会产生更大的危害。
此外,我们不应该忘记,在我们对古代的钦佩中,我们倾向于认为是古代立法者英明睿智之结果的东西,大多只不过是大众习俗的作用,只有当其衰落时,才需要政治权威和法律制裁的支持。莱库古所立的法律与大多数未开化民族的风俗习惯有着明显的对应关系,这一点已经被弗格森清楚而有力地说明了;随着这个国家往文明开化方向发展,我们只能看到这种早期大众习俗的微弱影子。最后,我认为,人类现在已经到达了这样一个文明的高度,除非通过个人的发展,否则无法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因此,任何机构,只要它以任何方式阻碍个人的发展,将人们挤在一起压成一团,在现时比在早前时代更为有害。
即使从这些少数一般的思考中,似乎也可以得出结论,国民教育——或由国家组织或实施的教育——至少在许多方面是非常有问题的。
开篇至此,本书所展开的每一个论点,都直接指向一个总体的首要原则,人类最为丰富的多样性发展,有着绝对而根本的重要性(译按:就是这一句被J.S.穆勒引为《论自由》的篇首题词)。但是国民教育,由于它至少要选择和任命一些特定的教师,从而必然总是鼓励某种特定形式的发展,无论它如何小心避免这样的错误。
因此,它有着所有我们从前指出的这类积极政策必然带来的缺点;我只需要补充一点,即任何限制,当其作用于我们本性中的道德部分时,都会变得更加直接有害;如果有一件事比另一件事更绝对需要个人的自由活动,那就是教育,因为它的目标是发展个人。
不可否认,当公民可以在国家中根据他的地位和处境所决定的方式自主活动,或者即便有冲突(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即当国家为他指定的位置和他自主选择的位置发生冲突时,也是一方面他改变自己,另一方面国家宪法也做出某种修改,此时就会产生最有益的结果;即便当然不是立竿见影的,但是揆诸所有国家的历史,自民族性格的改变中,这种影响还是清晰可辨的。不过随着公民从童年时代就被教育成为公民,这种相互作用至少总是减弱了。
当然,当人和公民的角色尽可能一致时才是有益的。但只有当公民的角色很少要求特殊的品质,也就是人可以不需要任何牺牲就可以做他自己时,这种情况才会发生。这是我在本研究中大胆阐发的所有理念唯一追求的目标。
然而,如果人被牺牲给公民,人与公民之间富有成果的关系将完全停止。因为尽管可以避免不和谐的后果,但人类联合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所意欲保证的目标,恰恰被牺牲了。
因此在我看来,最自由的人性教育,始终应该是重中之重,而这种教育应该尽可能少地指向公民身份。这样自由发展的人应该让自己参与到国家中去;而国家宪法也要在他身上接受检验。只有通过这样一番斗争,我才满可指望这个民族的宪法得到真正的改善,才能消除我对公民机构有害于人性发展的所有担心。因为即使这些是非常有缺陷的,我们毕竟还能够想象人的力量会起来对抗束缚,并断言,尽管有这样的束缚,人的力量终将保持它自己的伟大。
不过,要想让这样的结果变得可能,只有从来就允许人的能力在其所有天性的自由中得到发展。因为如果人的力量从幼年起就被这种束缚所压制,那想要让它得到保持和扩展,得需要多么非凡的努力?而所有的国民教育系统,由于它们总是由规训的精神来支配的,都把一种特殊的公民形式强加于人的本性之上。
如果这样一种形式得到清晰规定,并且尽管片面但仍然是美的,就像我们在古代国家甚至现在也许还能在许多共和国里发现的那样,这种教育不仅开展起来比较顺利,而且事情本身也还没那么糟糕。
不过在我们的君主立宪制中,令人高兴的是,对于人的发展来说,我们所描述的这种确定的形式是不存在的。这显然是它们的优点,无论伴随的害处有多少,因为在这里国家仅仅被视为一种手段,不像在共和国那里要为此耗费那么多的力量。只要公民遵守法律,使自己和依赖他的人过上舒适的生活,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国家就不会来打扰他的特殊的生活方式。
因此在这里,国民教育,就其本身而言,尽管难以察觉,所着意的仍然是臣民或公民,而不是像私人教育那样,着意于个人的发展,不去引导鼓励任何特定的美德或性格;相反,国民教育旨在产生一种均平,因为没有什么比这更利于产生和维持安宁,而安宁正是这些国家最渴望的目标。正如我在别处所说,这种人为的均平,不是本身毫无结果,就是导致力量匮乏;而相反,作为私人教育特征的对特定目标的追求,则会通过各种各样的相互关系,更确定地产生一种均衡,而又不牺牲力量。
即便我们完全摒斥国民教育对任何一种文化的积极促动,即便我们仅仅把鼓励人的能力的自发发展作为它的职责,这仍然是行不通的,因为任何有组织的统一,总是产生相应的统一的结果,因此,即使基于这样的原则,国民教育的效用仍然是不可思议的。如果仅仅是为了防止儿童得不到教育,那么在父母失职的情况下指定监护人,或者在他们贫困时为他们提供补贴,会便利得多,危害也小得多。
此外,国民教育也未能达到它的目的,即按照国家认为最合适的模式进行道德改造。不管教育的影响有多大,不管它如何扩展到一个人的整个行为,伴随他整个一生的环境仍然更重要得多。因此,如果所有这些与教育的影响不协调,教育本身就不能达到它的目的。
总之,如果教育只应该发展一个人的才能,而无需考虑赋予人性任何特定的公民品质,就没有必要受到国家的干涉。在真正自由的人当中,所有的行业都获得了更快的进步,所有的艺术都绽放出更加漂亮的花朵,所有的科学都拓展了它们的范围。在这样的共同体中,所有的家庭纽带也变得更加紧密;父母更加热心地照顾他们的孩子,在一种更幸福的状态下,更能实现他们对孩子的愿望。在自由人中间,人们竞相向上,他们的命运取决于自己的努力,而非取决于指望从国家那里获得改善,此时老师们就会把他们教育得更好。
因此,既不会缺少精心的家庭教育,也不会缺少那些如此有益和必不可少的社会教育机构。但是,如果国家教育是要把某种特定的形式强加于人,那么人们可以完全肯定,它实际上不会有任何作用,无论是对于防止违法行为,还是对于建立和维护安全。因为美德和邪恶并不取决于是哪一类人,也不一定与性格的某一方面有关;它更多地取决于一个人性格中所有不同特征的和谐与否,取决于他的力量与全部喜好之和是否匹配等等。
每一项特殊性格的发展,都会片面过度,也会因此不断趋于退化。如果整个国家都致力于某种特定的教育,那么它迟早会失去抵抗这一盛行偏见的所有力量,以及失去用来恢复其平衡的所有力量。也许正是在这里,我们发现了古代国家宪法变更如此频繁的原因。每一部新宪法都对国民性施加了不适当的影响,而这种国民性格一旦发展起来,就会反过来退化,因此就必定需要又一部新宪法。
最后,即使我们承认国民教育可以成功地实现其所有目的,它也做得太多了。因为为了维护它想要的安全,根本没有必要改造国民道德。但由于我采取这一立场的原因牵涉到国家对道德问题的全部关心,我将它们留到本研究的后面,先转而考察这种关心经常会用到的一些具体措施。这里我只需要从目前的论证得出结论,在我看来,国民教育完全超出了国家作用应予适当限定的范围。
(本文摘自《论国家作用的界限》;编辑:许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