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WEALTH财富管理)
导读:在国内,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一旦违法犯罪,家族信托也无法隔离合法财产。
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引发金融界震动。在(2023)苏0602执6286号之一案件中,法院直接将被执行人崔亦某名下的4143万元家族信托资产当作存款强制执行。
这是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的第三案,但与前两案不同的是,此次法院未遵循常规程序认定信托无效或可撤销,而是将信托财产与存款并列处理,创下业内先例。
案件始于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崔亦某因行贿罪和合同诈骗罪被南通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需向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退赔7012余万元。
2023年10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南通崇川法院迅速采取行动。执行法官通过 “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崔亦某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扣划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合计548.13万元。
真正的转折出现在信托资产的处置上,执行裁定书明确记载:法院扣划了崔亦某 “名下委托第三方保理的家族信托基金41432409.09元”。这笔超过4143万元的资金成为本次执行中最关键的财产来源。
判决一出,各种哗然。多位信托律师指出,法院将信托资产直接表述为“存款”并予以扣划的做法,突破了《信托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质疑声集中在程序正当性上,如果法院认为设立该家族信托的财产来源属于违法所得,涉嫌逃避债务,应首先启动信托撤销或无效确认程序,而非直接执行。
这并不是孤例,此前也有家族信托直接被强制执行的案例,最典型的是路某非法行医设立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案,案号(2025)鲁1502执异84号。
路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法院刑事判决书载明:“公诉机关指控:2013 年以来,被告人路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现查明,路某共收取胎儿性别鉴定费用1533.08万元。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路某的违法所得1533.08万 元(包括已冻结的涉案资金及孳息等财物)。”
一审判决后,路某未上诉,法院查封冻结了路某的家族信托产品,路某提出异议。
该家族信托产品是路某作为委托人于2016年至2021年期间设立,由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受益人为路某、路某前妻及四名子女。
在该案中,路某收集了大量的关于其收入来源的证据,拟证明在设立家族信托之前,其已有多种收入来源,起初投入家族信托的资金并非违法所得。另外,在违法行医期间,也同时有大量其他收入,比如理财收益、房产买卖的差价收益等,所以,家族信托设立之初,以及后续陆续投入的资金中有大量的合法收入,只有少量是来源于非法行医所得。因此主张设立家族信托的部分为合法收入,不应该被强制执行。
但是,最终还是被法院强制执行,理由有三(重点是第三点):
一是设立信托的部分资金为理财所得,但理财的本金也涉嫌违法所得,以违法所得理财产生的收益,同样为违法所得;
二是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产生了混同,货币作为种类物,无法区分用以设立信托的财产到底是合法收入还是非法收入;
三是法院认为追缴违法所得可以包括原物追缴和价值追缴。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在执行程序中因为该违法所得下落无法查明,客观上已经无法追缴时,视情形可以进行价值追缴,即执行同等价值的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故而家族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
判决书还称:“即使异议人所称的上述财产中含有其部分合法财产,在其没有证据证明执行依据中所载明的违法所得下落的情况下,本院按同等价值执行其合法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路宗军以上述涉案财产属于其合法财产不应追缴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路某没有交代违法所得下落,即使陆某用合法财产设立了家族信托,也会被被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法院把家族信托当成路某的个人财产,而非独立财产。刑事判决书认定路某违法所得为1500余万元,但是并没有认定涉案信托财产的资金为其违法所得,也没有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该信托计划无效或应被撤销,而是直接强制执行。
所以,在国内,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一旦违法犯罪,家族信托也无法隔离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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