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航运在线)
2025年5月7日,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对靠泊在东联码头正在装载汽油的“中***”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装载货物期间,驾驶台1部VHF处于高功率状态,未设置在低功率状态。该行为违反《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18434-2022》4.4.10“在港作业期间,中、高频发射天线应接地;VHF/UHF、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如无自动功率选择功能时)应设置为低功率”的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存在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国标相关要求
《油船在港作业安全要求》(GB18434-2022)规定了我国管辖水域内油船在港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装卸作业要求以及其他相关作业要求等,对船舶通信、防火防爆、消防、照明、气体探测、人员防护、信息交换等做出强制性规定,要求船岸双方遵守操作规程,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油船在港作业的事故发生。油船在港作业期间,船岸作业区域范围内存在一定量的油气,处于易燃环境。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即使无线电设备本身不引发火灾,但无线电设备在高功率状态工作,会辐射大量能量,这些能量会在未接地的设备中感应出势能,热能会引发电火花,进而容易引燃可能积聚在油轮上空的油气而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安全无儿戏,防范工作应到位。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码头、船舶相关工作人员要全面了解油船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等,加强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消除重大隐患,根据季节和工作环境的变化,在船舶关键性设备、关键性操作、关键操作人员履职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船舶、码头公司要强化对作业人员的管理,提升作业人员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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