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翻译官巴图鲁
信托最初的“用益设计”目的是规避土地向教会转让的限制,土地和房产为主的不动产信托在英国的信托发展史占据核心地位。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还包括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渔业权、林权等基于不动产衍生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并非所有的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都能够置入信托。
根据《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集体土地流转,都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转让,也要符合审批程序,对受让人也有资质和开发要求。
在实践中,可以用股权信托的形式,间接持有不动产,但涉及复杂的公司管理和运营。
很多高净值人士需要家族信托的风险隔离和隔代传承功能,所以将房产置入信托的需求很高涨,但能够落地的房产信托很少,原因是:法律障碍和税收成本。
在法律障碍方面,房产信托很难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信托登记】:
根据《物权法》规定,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如果房产信托产生真正的效力,必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委托人必须将房产变更至受托人名下。
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未将信托作为不动产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现实中也很少有接受信托合同作为房产变更登记依据的情形。
而且《信托法》虽然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和适用范围,但对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没有详细规定,比如登记申请人、登记机关、登记内容,所以很难开展不动产信托业务。
因此,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也分单层架构和双层架构:
单层架构:委托人先出资设立家族信托,再以家族信托通过交易的方式购入不动产;
双层架构:委托人先出资设立家族信托,再以家族信托资金下设SPV作为投资公司,或者有限合伙,通过SPV购入不动产;或者先以不动产作为出资,设立SPV作为投资公司或有限合伙,再以SPV的股权,或有限合伙的份额,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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