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某财务造假案处罚决定】的行政判决书
创始人
2025-07-05 09: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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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5-08 证券代码:400118证券简称:R艾格1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的提示性公告

2025 73日,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就上述事项,公司相关提示如下: 

公司起诉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案件系北京康海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骊悦金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喜仕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泰腾博越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2022年非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及相关人员所提起。2024328日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中公司加盖了公章(尾号:33070110000061,非法公章)及张强作为法定代表人加盖了人名章。 

2022 9月,公司股东即对上述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提起了民事诉讼;该案件2023年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24830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民事判决书》(详见202495日《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上述股东大会被依法撤销。故在股东大会有效性存在争议且已多次开庭审理的情形下,张强等人依旧通过使用尾号0061号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聘请北京市砥德律师事务所袁昭、张琳两位律师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诉讼,属于故意向法庭隐瞒代理身份存在争议的情形,在股东大会决议被撤销后,张强等人应及时撤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向北京金融法院说明其无权代理的事实。

2022 825日北京康海天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骊悦金实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喜仕达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泰腾博越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选举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后,相关人员通过伪造工商资料的方式变更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至今多数子公司的法人由失信被执行人员担任,已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相关人员变更了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U盾并赎回两只基金共计4,500余万元至今多次催促未归还。公司针对该事项已向监管层进行了详细的汇报并提起了多起民事诉讼案件,目前上述案件已正式立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及监事会对上述人员起诉中国证监会事项并不知情,亦未参与。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后续将继续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工作,对公司代理权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司法部门反映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73

公告编号:2025-07 证券代码:400118证券简称:R艾格1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格拉斯”)于202573日收到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发送的《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74行初247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二)收到判决的日期:

一审判决收到时间:2025611

(三)受理法院

一审受理法院:北京金融法院

(四)本案件的最新进展:一审已裁判(公司判决目前已生效,其余原告均已上诉) 

二、本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一审基本信息

1、原告

原告一: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凯德807室。 

原告二:尹兆君,男,1987217日出生,汉族,住址XXX;

原告三:张鹏,男,1979814日出生,汉族,住址XXX;

原告四:曹晓龙,男,1980108日出生,汉族,住址XXX;

原告五:张欣,男,198185日出生,汉族,住址XXX;

原告六:张远,男,1984629日出生,汉族,住址XXX;

2、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吴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监管部门

3、原告代理律师

袁昭,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琳,北京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本次诉讼案件情况

原告艾格拉斯、尹兆君、张鹏、曹晓龙、张欣、张远因诉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警告、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54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艾格拉斯、尹兆君、张鹏、曹晓龙、张欣、张远的委托代理人张琳,被告证监会的委托代理人侯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证监会具有作出 148 号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 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证监会具有作出45号复议决定、46号复议决定、47号复议决定、190号复议决定、191号复议决定和192号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是我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一)关于 148 号处罚决定认定艾格拉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艾格拉斯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艾格拉斯未在《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艾格拉斯两次以虚假的定期存开户证实书入账,导致《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虚增利润。在的账户资料、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定期报告、记账凭证及相关单据、借款合同等可以证实上述内容。综上,证监会认定艾格拉斯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艾格拉斯所提公司经营困难、无力负担罚款等情形,并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由,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具有连续性,相关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故证监会适用《证券法》作出处罚,并无不当。艾格拉斯关于证监会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 148 号处罚决定认定尹兆君、张鹏、曹晓龙、张欣、张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正确以及量罚幅度是否明显不当的问题。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艾格拉斯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曹晓龙、张鹏作为艾格拉斯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艾格拉斯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应当承担法定保证责任,应当审慎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披露,以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艾格拉斯时任监事会主席张欣,艾格拉斯时任监事张远、尹兆君,亦应当认真审核相关文件,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艾格拉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艾格拉斯定期存款大幅增加、在没有经营业务的地区开立银行账户等异常行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关注并积极主动履行监督等职责及勤勉尽责义务。曹晓龙、张鹏、张欣、尹兆君、张远所提其未参与违法事项、对相关事实不知悉或未能发现等意见,均不构成法定免除、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故证监会认定尹兆君、张鹏、曹晓龙、张欣、张远等原告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本案中,证监会结合各原告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处罚幅度并无明显不当。

(三)关于148号处罚决定、45号复议决定、46号复议决定、47号复议决定、190 号复议决定、191 号复议决定和192 号复议决定行政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之中,证监会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预先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各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并依据各原告的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各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并不存在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要求的情形。证监会接到艾格拉斯、尹兆君、张鹏、曹晓龙、张欣、张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申请、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听取申请人意见、通知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等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经行政复议证监会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确。

综上所述,148号处罚决定、45号复议决定、46号复议决定、47号复议决定、190号复议决定、191号复议决定和192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均系合法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支持。各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尹兆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张鹏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曹晓龙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张欣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张远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欣负担(已交纳);(2024)74行初130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2024)74行初84 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尹兆君负担(已交纳);(2024)74行初82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已交纳);(2024)74行初193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晓龙负担(已交纳);(2024)74行初199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远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的提示性公告》公告,公告编号2025-08。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金融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74行初247号。

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7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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