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子公司的进展暨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
创始人
2025-07-05 03: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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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4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子公司的进展暨子公司

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将持有的连云港宝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宝馨”)100%股权转让给南京银商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为1元。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出售部分全资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9)。

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公司尚未完成对连云港宝馨的股权转让,连云港宝馨仍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苏0724破申17号】,裁定受理债权人苏州工业园区鑫春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春盛公司”)对连云港宝馨的破产清算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一、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概述

1、破产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鑫春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申请事由:申请人鑫春盛公司以连云港宝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法院受理其对连云港宝馨的破产清算申请。

3、受理法院: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4、裁定书主要内容: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连云港宝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清算原因,且主体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受理申请人鑫春盛公司对连云港宝馨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连云港宝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MABTNLRY6H

成立日期:2022年07月21日

注册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灌南县经济开发区佛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华新

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公司合计持有连云港宝馨100%股权,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连云港宝馨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根据灌南县人民法院《选择管理人结果告知书》【(2025)苏0724法破委字第12号】,灌南县人民法院确定由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为本次破产清算的管理人。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鉴于灌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连云港宝馨破产清算事项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在连云港宝馨移交管理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连云港宝馨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该变化可能对公司利润或公司负债总额等造成影响,最终影响将依据破产清算结果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云港宝馨金融负债敞口余额约825.39万元,由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连云港宝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可能存在公司将履行担保义务的风险。

因连云港宝馨破产清算导致公司丧失对其的控制权,公司出售连云港宝馨100%股权的事项将无法顺利进行。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或有风险,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主动配合法院的相关工作,并依法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5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332,222,597.26元及相关费用。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系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皖03民初52号),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 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前期收到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诉讼相关材料,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安徽大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纠纷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原告:安徽大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如下:

1、原告安徽大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智能源高端智能制造项目股权投资协议》于2025年5月27日解除;

2、被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大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款人民币3亿元及财务成本(财务成本以3亿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4.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大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9万元;

4、驳回原告安徽大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2,913元,由原告安徽大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5,167元,由被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7,74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诉讼、仲裁外,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14,302.55万元;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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