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文发布日期:2025年7月4日
摘自海印5(400251)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转载自:巨潮资讯网
当事人: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邵建佳(董事、总裁)、潘尉(董事、副总裁)、吴珈乐(董事会秘书)、温敏婷(时任财务总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海印股份、邵建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海印股份、邵建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印股份的控股股东为广州海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集团)。广州广湾十八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湾十八)、广州海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印体育)、茂名高岭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高岭)、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高岭)和广州体宾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宾商务)等 5家公司为海印集团下属子公司。海印集团及上述子公司均为海印股份的关联方。
2021 年至2022年,海印股份通过广东茂名大厦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海印又一城商业有限公司、四会海印新都荟商业有限公司和茂名海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子公司,以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将上市公司资金经多家供应商中转,与控股股东海印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广湾十八、海印体育、茂名高岭、北海高岭和体宾商务等6家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2021 年,海印股份向上述关联方转出资金 139,550,000 元,转回资金 43,500,000 元,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183,050,000 元。2022 年,海印股份向上述关联方转出资金88,450,000元,转回资金145,000,000 元,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合计233,450,000元。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海印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在2021年、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也未披露与广湾十八、海印体育、体宾商务的关联关系,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监管局认为,海印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海印股份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董事长邵建明,时任董事、总裁邵建佳,未勤勉尽责,是对海印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温敏婷,时任董事、副总裁潘尉,时任董事会秘书吴珈乐,未勤勉尽责,是海印股份上述违法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邵建明作为海印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资金往来行为,导致海印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
一、对广东海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 万元罚款;
二、对邵建明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邵建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四、对温敏婷、潘尉、吴珈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