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证监局发布一则监管措施决定。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晟集团)作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发行人,未能在2025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债券2024年年度报告,截至目前该报告仍未披露。
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福晟集团董事长金定胜,对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金定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金定胜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若金定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该决定的发布时间为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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