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
创始人
2025-07-04 03: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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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维权) 公告编号:临2025-030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公安机关《受案回执》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花股份”)于2021年3月23日、2021年9月16日、2021年9月25日、2021年9月28日、2021年11月13日、2022年5月13日、2023年2月11日、2023年6月17日、2024年1月27日、2025年1月18日分别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中小投资者诉讼的公告》及进展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1-022、临2021-055、临2021-057、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2-046、临2023-008、临2023-034、临2024-003、临2025-004”号)。“临2025-004号”公告明确:对于该事项引发的投资者诉讼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将积极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各项法律措施,追究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法律责任,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及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与其他第三方及其他关联方与金花股份签订合同的方式,将上市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6,772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披露的公告“临2020-038”号),中小投资者以公司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分别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目前,公司涉及的投资者诉讼案件共计590起,合计赔付金额4,398.20万元,上述涉及此事的诉讼及赔付现已全部结束。

对于上述事项引发的投资者诉讼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积极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各项法律措施,追究原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法律责任,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2025年6月25日,公司向西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西安经侦”)报案,西安经侦已经受理,并于2025年7月2日收到西安经侦出具的《受案回执》,已正式受理吴一坚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案件对公司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配合西安经侦工作,持续依法追究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吴一坚法律责任,最大限度挽回公司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媒体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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