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午报
本报讯 (记者 周美玉)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其中规定,儿童化妆品不得宣传祛斑美白、祛痘等与儿童肌肤护理无关的功效。
责任划分方面,《指引》要求广告主应对广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代言人应年满10周岁且合理使用商品。在规范广告内容方面,要求涉及功效宣传需与产品注册、备案资料相符合,如“温和无刺激”等应具备功效宣称的评价试验证明;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的,应表明出处。
《指引》明确列出6项禁止发布化妆品广告的情形,包括未依法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注册证被撤销的化妆品;擅自配制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药品监管部门通告停止经营或者暂停经营的化妆品等。同时,设定11项广告内容限制条款,涵盖虚假宣传、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情形。特别强调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功效(如祛斑美白、防脱发等)。牙膏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不得宣传防龋、抑牙菌斑等功能。
《指引》同时明确4项禁止性规定,包括儿童化妆品不得宣传祛斑美白、祛痘等与儿童肌肤护理无关的功效;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易误导误食的内容;非儿童化妆品禁止暗示适用于儿童;不得利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暗示质量安全得到认证,避免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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