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名业主在业主微信群“吐槽”业委会管理不善,不想却被业委会主任告到法院。该业主随后对业委会主任进行反诉。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均驳回双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郑女士与杨女士同为万宁市某小区的业主,杨女士是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因小区存在有人私下享有免费停车待遇、游泳池长期关闭等情况,郑女士对此心存不满。从2023年12月起,郑女士分别在小区物业服务沟通群等3个微信群中发表“杨某某不开车,那么是为哪个人提供业委会名义的免费停车?”“就是你们这些吹鼓手为业委会的肮胀勾当推波助澜”等言论。郑女士还在相关业主群里发送了一张杨女士坐姿的照片,表示杨女士没有顾及作为一名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形象,可能存在利益交换。
郑女士发布上述言论及照片后,不久这些言论被杨女士获悉。杨女士立即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郑女士认为杨女士阻止其进入小区企业微信群,在微信群聊中拉水军入群,对她进行辱骂网暴,侵害了她的知情权及名誉权,遂向万宁法院提起反诉。
万宁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女士发表的言论稍显过激,但其本意是为了维护小区业主权益,并非出于恶意中伤杨女士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目的,只是采取的方式不够恰当。郑女士在微信群针对杨女士发表的言论及行为,系针对杨女士在内的全部业主委员会成员,没有损害杨女士个人名誉的主观故意,部分言论中对杨女士个人作出负面评价,但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因此,郑女士主观上不存在侵害杨女士名誉权的过错。
对于杨女士是否存在侵害郑女士名誉权的行为,法院认为未发现杨女士发表针对郑女士的不当言论,杨女士也陈述二人之间发生纠纷系沟通出现问题,产生误会,而郑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杨女士有主观的故意、客观的实施行为并造成郑女士社会评价降低,也没有对郑女士采取侮辱、诽谤的行为。郑女士主张杨女士组织其他人员对其进行语言攻击,损害其名誉,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杨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郑女士的全部反诉请求。记者 杨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