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储能与电力市场)
储能与电力市场获悉,6月30日,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征求《关于做好浙江省长三角“两个细则”结算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确保辅助服务、并网运行管理与浙江电力现货市场有效衔接。
新版两个细则结算试运行浙江适用范围暂定为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各类型并网主体。35千伏及以上的地县级并网主体,参照新版两个细则继续开展模拟试运行,具备条件后按规定开展结算试运行。结算试运行期间,电力负荷峰、腰、谷时段分别按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浙江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中的高峰(含尖峰)、平段、低谷(含深谷)时段相应确定。
征求意见稿表示,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已经在现货市场中获得补偿的辅助服务费用,原则上新版两个细则不再重复补偿,确保“不重不漏”。
未参与现货运行的并网主体按照新版两个细则规定实施辅助服务费用的考核和补偿管理,现货运行期间相关结算方式不作调整。
参与现货运行的并网主体,已纳入现货市场的辅助服务费用的考核和补偿,按照相关电力市场规则、细则等规定实施。
参与现货运行的并网主体参与新版两个细则有偿调峰(包括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自动发电控制(AGC)辅助服务的补偿费用按以下方式调整:
深度调峰辅助服务:现货市场报量报价的并网主体最低技术出力以上部分在新版两个细则中不作补偿,低于现货市场最低技术出力的深度调峰辅助服务的补偿费用按新版两个细则规定执行。
启停调峰辅助服务:若现货运行中并网主体成本补偿按照政府授权合约(或中长期合约)未覆盖比例计算,则新版两个细则中启停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进行如下调整
自动发电控制辅助服务:考虑到自动发电控制辅助服务已经与现货市场中的电能量耦合出清并结算,已经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的并网主体,新版两个细则中的自动发电控制辅助服务不再重复补偿。
参与现货运行并纳入新版两个细则考核补偿范围的并网主体在现货运行期间,现货市场并网主体的辅助服务总考核费用和总分摊费用由现货市场并网主体按照新版两个细则进行返还和分摊。
未参与现货运行的并网主体产生的结算盈余(或不足)费用为其考核结算费用和补偿结算费用之和。结算盈(或不足)费用由现货市场并网主体进行分享(分摊)。
参考算例
假设有3台机组,分别为机组A、机组B、机组C。各机组的上网电量及占比、政府授权合约(或中长期合约)比例(以下简称“合约比例”)、最低技术出力、参与现货运行情况如表1所示。
现货运行期间各机组的新版两个细则费用结算如表2所示根据上述规则,参与现货运行机组调整后的新版两个细则补偿总费用为60+48=108万元;结算盈余(或不足)金额为(50-10)+(39-30)=49万元。
机组C不参与现货运行,不影响新版两个细则考核补偿,所以机组C在现货运行期间的考核、返还、补偿、分摊费用均不变,即:考核费用50万元、考核返还费用10万元、补偿费用30万元、补偿分摊费用39万元。机组C总结算费用为:(10-50)+(30-39)=-49万元。
机组A考核费用不变,仍为20万元;调整后考核返还费用为50×0.67=33.5万元;深度调峰辅助服务仅计入低于最低技术出力(40%)以下部分(60万元),49%-40%段不予补偿,所以调整后的深度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为60万元;自动发电控制(AGC)辅助服务不重复补偿,调整后的自动发电控制(AGC)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为0万元;现货并网主体上网电量占比为0.67;调整后三项辅助服务费用分摊金额为108×0.67=72.36万元;获得分摊的未参与现货运行机组结算盈余(或不足)金额为49×0.67=32.83万元。机组A总结算费用为(33.5-20)+(60-72.36)+32.83=33.97万元。
机组B考核费用不变,仍为30万元;调整后考核返还费用为50×0.33=16.5万元;启停调峰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按照合约比例调整为60×80%=48万元;自动发电控制(AGC)辅助服务不重复补偿,调整后的自动发电控制(AGC)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为0万元;现货并网主体上网电量占比为0.33;调整后三项辅助服务费用分摊金额为108×0.33=35.64万元;获得分摊的未参与现货运行机组结算盈余(或不足)金额为49×0.33=16.17万元。机组B总结算费用为(16.5-30)+(48-35.64)+16.17=15.03万元。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