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这些医药新规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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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3: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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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抗衰老产业联盟)

今日起,这些医药新规将深刻影响药店运营

01

国家医保局:

药品扫码后进行医保基金结算

3月19日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公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要求原则上,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根据通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通知明确,要提升药品追溯码在医保目录谈判、商保目录制定、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集中带量采购等方面的应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等除外)要全部带码。

02

国家医保局:

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改革进入全面启动阶段

一月,国家医保局下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改革的通知》。一步优化医保基金支付方式和结算政策,不断提高结算清算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医保与定点医药机构即时结算,为定点医药机构运行持续注入流动资金

试点实施阶段2025年1-5月现已进入全面启动阶段(2025年7-12月)文件要求全面启动医保基金即时结算工作,80%左右统筹地区基本实现即时结算。

国家医保局组织各地开展评估,调研地方即时结算工作情况,指导地方及时总结完善。各地要结合实际,选择不限于以下三种方式推进即时结算。

(一)优化传统结算方式,压缩月结算时长。

最大限度压缩月结算周期,全面压缩医保基金结算清单上传质控、对账、申报、智能审核、请款、拨付等工作时间,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二)推进逐笔申报拨付,提高拨付频次。

将月批量申报拨付,提速至旬、周、日;鼓励逐笔申报、逐笔按比例拨付。在原有月结算、年度清算流程基础上,增加拨付次数。

(三)按月预拨,逐笔入组记账。

依据当年基金预算、往年月基金支出规模,按月提前拨付医保基金给定点医药机构。逐笔按病种付费入组、记账,同步审核、扣款,绩效考核与年度清算挂钩。

03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7月15日正式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细化和完善了登记规则,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辖范围,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同时,规定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此外,规定健全了退出机制,完善了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增设了另册管理制度。

在优化服务方面,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跨区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明确了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要求和材料规范,为个体工商户传承、打造“百年老店”提供制度支撑。

04

湖北:

需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

湖北省医保局发布《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明确,原则上,定点零售药店凭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销售的药品,符合规定的可以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

对于条件暂不成熟的地区,可对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设置为期半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再接受本省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2025年7月1日起,不再接受本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外配处方,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过渡期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

“双通道”及“单独支付”药品自2025年1月1日起,需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门诊慢特病用药自2025年7月1日起,需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使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自2025年11月1日起,需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05

北京:

推进追溯码落地,未赋码药品不得售卖

北京发布新规,2025年7月1日前,药品经营企业实现所有赋码药品的入出库扫码率和数据上传率达到100%,售连锁总部7月1日前完成与进销存系统“应对接尽对接”;10月1日前药品零售企业完成与进销存系统“应对接尽对接”;10月底药品经营企业完成历史库存未赋追溯码药品清理工作,11月1日起未赋码药品原则上不得进入药品经营环节。

同时,云南、山东等地也做出类似规定。

来源:搜药、国家医保局、国家药监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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