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极星光伏学社)
近日,湖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优化我省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见附件),提出:对湖南省分时电价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最新方案如下表所示。该方案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1、时段划分
1)全年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 小时
低谷:00:00-6:00,12:00-14:00;
平段:6:00-12:00,14:00-16:00;
高峰:16:00-24:00.
2)每年1月、7月、8月、12 月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其中,7月、8月尖峰时段为 20:00-24:00;1月、12月尖峰时段为18:00-22:00.
2、浮动比例
1)工商业用电用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费不参与浮动。
高峰、平段、低谷浮动电价比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再上浮20%。
2)选择执行分时平均电价的工商业单一制用电用户。
用电价格由平段电价和分时平均浮动电价构成,分时平均浮动电价按0.07元/千瓦时标准执行。
3)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农业生产用电用户。平段电价 为目录销售电价,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浮动比例与工 商业用电一致,目录销售电价中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 动。
3、执行范围
1)除电气化铁路牵引、监狱生产企业及城乡供水企业 生产、广播电视合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 监测台(站)等用电不执行分时电价外,用电容量100千伏安 (千瓦)及以上的工商业用电用户执行分时电价。
2)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不适宜错峰 用电的工商业单一制用电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平均电价;
3)污水处理厂、医院、农业生产用电用户、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千 瓦)以下的工商业用电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
以上选择确认后保持一年不变,除新装用户外均为次月生效; 用户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按原方式计费。
文件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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