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江索赔持续推进 受损股民仍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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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14: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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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银江(维权)、银江技术,代码:300020)证券虚假陈述案持续推进,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ST银江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股民仍可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案情回溯,2025年4月22日,银江技术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浙江证监局查明,当事人违法主要事实如下:一、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报和2024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银江技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8年至2023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三、2021年至2023年三季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四、银江技术相关公告文件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我们已代理多批投资者起诉。”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一、在2019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银江股票,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依法索赔;二、在2019年4月19日至2024年9月13日期间买入ST银江股票,并在2024年9月13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ST银江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底)、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Hehson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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