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出台细则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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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1 06: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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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绍芬报道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网信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应当结合车辆技术状况、运营特点等采取技术措施,对车辆进行分级分类限速,最高限速120公里每小时;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纯电动车型,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安全气囊4个以上,车辆整车购置税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其中6座、7座车型安全气囊6个以上,车辆整车购置税计税价格20万元以上;燃油(气、混合动力)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15万元以上;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在车身两侧前车门或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安装、配置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车容车貌符合《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车窗不得粘贴有色膜、反光纸等有碍安全的物件;依法依规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经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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