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房地产政策期限的通知》,将《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房发〔2024〕1号)中第八条“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前,对中心城区、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投资额达到25%以上、主体结构施工形象进度达到±0,并已明确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在达到规定预售形象进度前实施全额预售资金监管。
此外,将《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住更发〔2024〕13号)中第二条“给予阶段性购房优惠支持”有关政策适用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认定为家庭首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全额补助优惠,认定为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按契税实缴额度给予50%补助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