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湖南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企业于2025年6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在2021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增持的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湃科技”)84.88万股股票;卖出后,持有领湃科技股份的比例从35.43%下降至34.94%。
该企业持股比例变动触及领湃科技已发行股份的35%时,未依法停止交易,仍继续减持领湃科技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企业已于2025年6月9日主动购回违规减持股份10.52万股,且无需上缴价差,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该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