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力粮机及高管因未按期披露年报被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近日,安徽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曹静、董事会秘书王志卿、财务总监杨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截至2025年4月30日,安徽聚力粮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此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公司董事长曹静、董事会秘书王志卿、财务总监杨敏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做出上述监管决定。安徽聚力粮机及相关人员需高度重视该问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此外,公司应于6月30日前向安徽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安徽聚力粮机及相关人员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次警示函的出具,再次提醒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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