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眼下,一些短视频平台出现各类“搭讪挑战”,其中或许有“演”的成分,但也有不少纯路人,毫无防备便被无理骚扰,乃至提出过分要求。他们面对镜头时的尴尬、恼火等肉眼可见,显然不是所谓事先设计的“剧情演绎”。
这些直播,大多低俗至极,恶意满满。有的是“深夜护送陌生女孩回家”,以“保护”之名行“骚扰”之实;有的打着“街头相亲”的幌子,替网友提出敏感问题;还有的以“友谊的抱抱”之类旗号,无礼进行肢体接触……这些博主的奇葩操作,实属把路人当作获取流量的工具,以突破底线的话语或动作等等,不择手段将路人陷入被审视、被冒犯的局面,进而满足“吃瓜群众”的猎奇心。
如此恶劣的骚扰引流行径,居然还试图以“剧情演绎”来逃避审查,简直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苦于较高的违法成本,路人明知权益受损却难以较真,某些主播于是更加肆无忌惮,在被拒绝后没有半分羞愧抱歉,还反咬一口被拍者玩不起,明目张胆继续将镜头怼着其他人。
移动互联时代,网络主播无处不在、无孔不入,为蹭热点剑走偏锋,怎么有冲突性怎么干、怎么抓眼球怎么来。类似侵权牟利行径之所以愈演愈烈,不能忽略平台的纵容与敷衍。平台往往坐视流量带来的收益,只在“风口浪尖”时才做出“封号”“禁言”等惩罚。这样的态度,为“搭讪直播”提供了生存空间。除了此类直播多与侵权伴生,像街头直播、探店直播等,或多或少也涉及路人隐私的问题。相关部门理当提醒平台,举一反三、完善监管,既将审核关口前移,防患未然;同时建立网络主播实名制及信息共享“黑名单”体系,建立健全举报维权通道,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提高违法代价。
同时要看到,“搭讪直播”的兴起,在于有“看客”关注为之买单。当屏幕这端的受众以“吃瓜看戏”的心态热切围观,事实上也构成了对他人隐私的侵犯;一时兴起评头论足几句,又何异于变相的凝视审判与话语暴力?以实际行动拒绝“搭讪直播”,不点不看不评论不关注,也是在保护我们每个人的脸。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