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及周奕丰等多人因信披违法被罚,周奕丰被终身市场禁入
近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了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决定。鸿达兴业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财务总监林桂生等多人牵涉其中,公司及相关人员因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鸿达兴业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曙光路,周奕丰1969年5月出生,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此次处罚源于对鸿达兴业、周奕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江苏证监局于2025年4月21日、4月2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鸿达兴业、周奕丰等9名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涉及金额达16.91亿元。其中,2019年涉及6900万元,2020年涉及16.22亿元。该部分资金主要被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使用。周奕丰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奕丰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决策实施该违法行为;财务总监林桂生根据周奕丰指示具体实施,二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鸿达兴业通过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营业成本、费用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导致2020 -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案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35.0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合计40.78亿元。此外,公司2019 - 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关于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关于归还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均存在虚假记载。周奕丰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周奕丰和林桂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兵、郝海兵、殷付中、刘江飞、林少韩、郑伟彬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鸿达兴业及其子公司因债务违约、合同纠纷等引发28起民事诉讼、仲裁,涉及金额27.14亿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6.12%,公司未及时披露。同时,2021年3 - 9月,因子公司到期未归还贷款,涉及担保金额17.94亿元的相关事项,公司也未及时披露。
听证过程中,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了申辩意见,如请求考虑公司重组阶段、疫情影响等因素从轻处罚,但江苏证监局经复核后未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对象 | 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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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50万元罚款 |
周奕丰 | 给予警告,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林桂生 | 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姚兵 | 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
林少韩 |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
郝海兵 | 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
殷付中 | 给予警告,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
刘江飞 | 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
郑伟彬 | 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若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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