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言人应年满10周岁且合理使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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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06: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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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贾珺)记者6月27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北京市药监局近日联合发布《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全面梳理了现行化妆品和广告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形成规定要求汇编,内容涵盖适用范围、发布要求、负面清单等方面,为化妆品广告参与主体厘清合规边界。

  据介绍,《指引》覆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化妆品广告涉及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实现从广告设计、制作、代言到发布全流程的闭环管理。在责任划分方面,广告主应对广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广告代言人应年满10周岁且合理使用商品。平台及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履行平台主体责任,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严守内容合规底线方面,《指引》从两方面规范广告内容。正确导向方面,要求广告须以健康形式表达内容,坚决杜绝低俗媚俗、制造容貌焦虑等内容。事实依据方面,要求涉及功效宣传须与产品注册、备案资料相符合,如“温和无刺激”等应具备功效宣称的评价试验证明;使用数据等引证内容的,应表明出处,确保内容真实可溯。

  《指引》明确了17项“负面清单”,其中明确列出6项禁止发布化妆品广告的情形,包括未依法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注册证被撤销的化妆品;擅自配制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药品监管部门通告停止经营或者暂停经营的化妆品等。同时,设定11项广告内容限制条款,涵盖虚假宣传、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情形。特别强调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功效(如祛斑美白、防脱发等)。牙膏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不得宣传防龋、抑牙菌斑等功能,从内容源头遏制概念炒作。

  《指引》强化儿童群体保护,明确规定0—3周岁婴幼儿化妆品仅可宣传清洁、保湿、护发、防晒(作用部位仅限皮肤)、舒缓、爽身6项功效;3—12周岁儿童化妆品可增加卸妆、美容修饰、芳香、修护4项功效。同时,明确4项禁止性规定:儿童化妆品不得宣传祛斑美白、祛痘等与儿童肌肤护理无关的功效;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易误导误食的内容;非儿童化妆品禁止暗示适用于儿童;不得利用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暗示质量安全得到认证,避免误导消费者。

  据介绍,下一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在现有化妆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7项广告发布指引的基础上,持续为广告行业提供更全面、细致的合规指导,促进广告业规范化、专业化、数智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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