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海运经纪)
案例回顾
2025年6月4日,南京海事局执法人员对散装化学品/油船“湘*”轮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轮货舱P/S1-5舱装卸阀和扫舱阀间设有一根可疑支管,且非专用测量管。经与船舶《液货管系原理图》反复比对确认,该管系布局与船舶原始设计严重不符,可能是用于收取货舱深阱内残液,且未经船检机构认可,有私设“暗管”重大嫌疑。
(私设管系。南京海事局 李宝民 摄)(私设管系。南京海事局 李宝民 摄)(船舶《液货管系原理图》。南京海事局 李宝民 摄)(一)处理与纠正
1.执法人员将检查情况和法规要求详细告知船长,由船长立即向所属公司报告,公司派遣岸基管理人员赶赴现场。
2.联系该轮船舶检验机构登轮,勘察确认相关缺陷的存在,并就未及时发现该轮私设管系的问题与船舶检验机构进行了沟通。
3.会同船检机构要求船方立即对私设管系铅封,将铅封情况记录在航行日志上。并要求在最近一次修船中,拆除所有私设管系或在甲板上对私设管系进行永久封闭。
(对私设管系铅封。南京海事局 李宝民 摄)(铅封编号记录在《航行日志》。南京海事局 李宝民 摄)(二)风险隐患分析
1.私设管系盖子状况较差无法保证气密性,装货期间货物蒸气挥发积聚在甲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私设管系会改变船舶原有扫线设计,导致扫线流程混乱,不仅影响扫线效果,还有可能导致货物从管系溢出。
3.若使用聚氯乙烯(PVC)软管和非防爆移动泵通过私设管系收集处置货物残液,货物蒸气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极易由于静电释放的电弧和火花而发生爆炸。
二
相关要求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1篇第2章2.2.3 年度检验:
2.2.3.1 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目视检查,确认其没有作过未经认可的变更,且处于良好
状态。
2.2.3.2 如果对船舶或其设备的状态的保持有疑点时,则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检查和试
验。
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1篇第2章2.4.2 检验后状况的维持:
2.4.2.2 根据本法规对船舶所进行的任何检验完成以后,非经船舶检验机构许可,对经
过检验的结构、布置、机械设备及其他项目均不应变更。
三
案例启示
1.船舶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使用符合要求的船舶装卸设备、机具装卸危险货物,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航运公司应强化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监控,及时提供岸基支持,可针对暗管暗舱设置的高发情况提出安全有效的恢复舱室和管路构造的方案。
3.主管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应全面排查船舶舱室布置、管路及船舶结构,重点查看是否存在私自改变舱室布置、加装设置暗管暗舱、改变船舶结构、扩容货油柜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