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能源数据权属难题 立法护航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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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9 07: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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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改革报

□ 夏丽敏 贺小军

能源数据在提升能源运行体系的智能化水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已成为新型生产要素,需探索结构化的数据产权分配模式,建设国家数据标准体系,为能源领域数字管理、数字化水平评价提供标准支撑。202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专门规定要推动能源生产和供应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如何通过法律保护能源数据,进而促进能源行业数字化转型和绿色低碳发展,值得认真关注与思考。

能源数据权属定位

能源数据是指与能源生产、传输、存储和利用相关的数据集合。能源数据具有来源多样、主体复杂、利用方式多元等特征,表明其权益是综合性而非单一归属的权利属性。根据主体不同,能源数据应当包含个人能源数据、企业能源数据和公共能源数据。能源数据除了满足数据权益的一般特点之外,还有自身区别于其他数据的特殊性,即各类能源数据权益具有不同的保护侧重点,因而应给予不同的权属定位。

个人能源数据是指个人在能源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大数据平台、智能电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导致个人能源数据泄露的风险逐渐增大。因此,需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保障个人能源数据收益权。企业能源数据是指各类能源企业在全产业链中产生的数据,既需要重视数据处理者的权益,也需要强化对数据来源者的保护。企业能源数据中具有独创性的信息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具有独立性和秘密性的数据可作为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公共能源数据主要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对外公开发布的各种可共享、利用的能源数据。公共能源数据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应该明确国家公权力机关各主体的权责范围,充分发挥公共能源数据的共享、利用价值。

整体而言,我们可以根据能源数据本身性质建立两种权益类型:一方面,注重企业能源数据与个人能源数据的保护;另一方面,提升企业能源数据与公共能源数据的共享利用效率。与之相应,个人能源数据、企业能源数据适合私法保护,公共能源数据适合公法与私法的共同保护。

能源数据权属边界的厘清

国家、企业和个人在能源数据利用上存在共同利益,但在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等方面存在一定冲突。制定法律法规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数据安全有效利用的前提,是明确个人能源数据、企业能源数据和公共能源数据的权属边界。

个人能源数据权利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明确个人能源数据权属,旨在保护能源消费者的人格权与财产权,保障个人能源数据合法权益的经济化,促进能源数据的流通与共享。然而,国家公权力系统与能源企业也会收集个人能源数据,使其在国家、社会和企业治理中发挥评价、预测以及决策功能。在此情况下,要平衡和协调好个人与国家、企业能源数据之间的权益。

企业能源数据因涉及知识产权、财产权等多种权益而较显复杂,需要给予特殊的保护。如果能源企业仅重视经济效益、知识产权风险,未对敏感数据进行匿名化处理,无疑会增大企业能源数据安全隐患。做好能源数据合规可以避免企业陷入法律风险,督促能源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需要根据能源行业数据的属性制定专业的数据管理标准,实现不同系统中能源数据有效互通。

确认公共能源数据的国家所有权可以促进能源数据的公共化和市场化利用,打击能源数据黑市交易和政府部门数据垄断,让能源数据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红线内,鼓励公共能源数据的开放,盘活能源数据要素市场,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在保护好个人能源数据隐私性和企业能源数据商业性的前提下,接受对国家公权力机关开放数据行为的监督。

能源数据法律保护的路径

能源数据法律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政策和制度框架,来保护能源数据合理开发与高效利用,核心目标在于平衡能源数据的安全、经济和隐私等价值。

个人能源数据的保护路径注重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人格权益与隐私权属性比较相似。因此,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敏感数据和非敏感数据,通过技术处理降低数据的敏感级别,达到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开发利用。能源数据的财产权与所有权的财产利益相似,保护个人能源数据在财产利益层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自主权益,主要为知情权、查询修改权和转让权。

企业能源数据的保护路径注重所有权和用益权。应当通过法律途径明确企业能源数据权利的内容,保障实际投入主体的正当权益。企业向能源数据被收集者支付合理对价后,应当获得相应的控制使用权利。相较于一元权利结构模式的数据所有权,“所有权+用益权”的二元权利结构模式更为合理。构建数据来源者拥有能源数据所有权、数据处理者拥有能源数据用益权的协同格局,实现用户与企业之间财产权益的均衡设置。

公共能源数据的保护路径注重开发共享与监督管理。某些能源数据属于公众知情权的组成部分,具有公法与私法保护双重属性。因此,需要建立制度发挥公共能源数据的价值。2024年9月,《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作出的系统部署为我国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指明了方向,援引《宪法》中保护公共资源的责任条款,对内管理系统中的公共能源数据,对外规制开放后的公共能源数据。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法学院;本文系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能源数据合规:基础理论与实现路径”,编号:24CX0404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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