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全链条建设的“压轴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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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8 22: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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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国在信用修复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文件,积极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工作。2020年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配套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2023年1月发布《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信用信息修复具体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等方式,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有力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2024年1月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过十方面举措构建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失信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实施方案》主要有四个方面特点:

标准统一性:信用信息规则的系统构建

《实施方案》着力推进信用信息标准的统一化建设,其核心制度安排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在信息公示主体方面,要求 “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同时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避免信用信息“多头公示”等问题;其次,在信息使用规范方面,明确规定征信机构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中如涉及已修复或依法不应继续公示的失信信息,必须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数据一致性;最后,在制度配套方面,要求各有关部门及时开展信用修复相关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并按照“信用中国”网站的统一数据标准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

这一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一方面,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标准,有效解决了此前各部门、各地方信用信息公示规则不一致导致的制度碎片化问题;另一方面,对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的行为设定一致性要求,既保障了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效性,又维护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从制度演进的角度看,这种标准统一化的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制度从原则性规定向操作性规则的深化发展。

程序规范性:信用修复关键环节的法定确立

《实施方案》对信用修复程序作出了系统性的规范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公示程序规范化。明确要求所有失信信息必须按照统一标准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集中公示,确立了信用信息公示的法定渠道。其二,失信信息分类等级化。创新性地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并针对不同等级设定了差异化的公示期限,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其三,修复申请便利化。构建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请渠道体系:各类失信信息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修复;同时保留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申请渠道,确保各类主体修复权利的有效实现。其四,办理责任法定化。确立“谁认定、谁修复”的工作原则,要求“信用中国”网站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推送至原认定部门处理,明确了主管部门的法定修复职责。其五,结果公示协同化。规定修复完成后,原认定部门应当立即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并同步将修复结果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确保信用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这一程序规范体系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首先,通过明确各环节的时限要求和责任主体,有效提升了信用修复程序的可预期性;其次,分级分类的制度设计既保证了失信惩戒的威慑力,又为信用修复预留了制度空间;最后,申请渠道的设置充分保障了信用主体的程序权利。从法治视角看,这些程序规范既是对《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程序性细化,也体现了行政法上正当程序原则在信用监管领域的具体适用。

高效协同性:信用修复协同机制的优化与效率提升

我国信用修复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从分散管理向协同治理转型的鲜明特征。作为信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方案》通过构建系统化的协同机制,在保障信用修复规范性的同时显著提升了运行效率。在组织架构方面,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主体,这一制度设计有效解决了多头管理带来的协调困境,为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统一的制度框架。在运行机制上,方案着力简化申请材料要求,并通过建立“信用中国”网站与各征信机构的数据联动机制,确保已修复信息的一致性,这些措施被证明能够显著降低信用主体的制度性成本。程序设置方面,《实施方案》建立了严格的时限约束机制:“信用中国”网站需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流程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程序。这种明确的时限要求不仅体现了行政效率原则,也为信用主体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创新性地建立了修复结果同步更新机制,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在完成修复后及时停止相关信息公示,并同步更新"信用中国"网站数据,这一设计有效保障了信用修复的实际效果。

针对破产重整等特殊情形,《实施方案》创设了灵活的信用修复机制。允许重整企业凭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更新信用评价,并暂时解除相应惩戒措施。学界普遍认为,这种差别化处理方式既体现了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反映了信用监管从单纯惩戒向激励相容的制度转型。从制度演进的角度看,这些协同机制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工作从分散管理向协同治理的重要转变,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链条完整性:信用修复全生命周期的闭环运行与管理

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信用修复机制作为失信主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其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日益提升。2023年实施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信用修复的基本制度框架,而《实施方案》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了贯穿信用信息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管理机制。

《实施方案》通过四个关键环节实现了信用修复的闭环运行:首先,在信息公示环节,明确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实施集中公示,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其次,在修复申请环节,为信用主体提供了统一的申请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等路径;再次,在结果公示环节,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本部门网站信息,并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数据同步,确保修复结果的及时公开;最后,在异议处理环节,赋予信用主体对信息公示内容、期限及修复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实施方案》创新性地设立了“绿色通道”机制,允许持人民法院裁定书的企业申请快速信用修复,这一制度设计既体现了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困境企业的司法挽救程序顺利实施。这种全流程的信用管理机制,不仅完善了信用修复的程序规范,更通过各环节的有机衔接,有力保障信用监管链条形成闭环。

综上所述,《实施方案》是落实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全链条建设的“压轴石”,其出台标志着我国信用修复制度建设进入系统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从制度体系来看,该方案构建了覆盖信用信息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框架,通过标准统一化、程序法定化、协同高效化等制度创新,形成了逻辑严密、层次分明的规范体系。在制度基础方面,方案充分吸收了近年来信用修复实践的经验成果,既延续了既有规范的核心要义,又在操作层面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总体而言,《实施方案》作为指导我国信用修复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不仅为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监管机制提供了中国方案。(作者 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刘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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