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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时隔20年重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保护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这一立法修订,无疑是很大的进步。其实,刑法第二十条就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条款在鼓励支持公民行使自卫权、对抗不法侵害行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仅限于刑事领域,在行政执法领域还缺乏直接的立法规定。
立法的欠缺,很容易导致现实中的困惑。一个颇为典型的事例,便是沸沸扬扬的饭店“互殴事件”。2020年11月22日,淄博一家饭店的老板张女士与一名醉酒顾客发生冲突。被打后,张女士选择还手,结果被认定为互殴。尽管这起案件经检察院提起抗诉,最终法院改判,认定张女士的反击是为制止违法侵害,应不予处罚,但立法的空缺和乏力也暴露无遗。
审视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明确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行为,免除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保障公民行使防卫权的合法性,还界定了防卫限度、保护见义勇为等,在行政执法领域填补了正当防卫规定的空白。对于公民而言,他们面对不法侵害行为,可以放心大胆行使自卫权,而不用再担心法律风险。立法把握社会热点痛点堵点,一定程度上弘扬了社会正义。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修订是进步,但要让“被殴打还手即互殴”成为历史,还非朝夕之功,需要打出组合拳。
从理念层面看,执法观念需要转变。在现实中,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做法,固然容易做实受害者的身份,但站在受害者的立场,失去自卫权,卸去“铠甲”,就只能任凭权益受损,这也是莫大的不公平。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过度限制自卫权,既是对受害者的无视,更是对侵害者的纵容,不利于正气的弘扬、秩序的维护。随着立法的修订,执法者也需要改变观念,校准对正当防卫的认知。
从实践层面看,权力需要防止滥用。根据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被赋予了认定正当防卫的权力。法律也明确规定,在涉及防卫性措施的争议中,公安机关需充分调查取证,确保对防卫行为的认定客观公正。考虑到立法的抽象性,不可能事无巨细,当新法公布后,还需要加快建章立制,就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认定等程序予以规范,减少自由裁量空间,避免权力被不当行使,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
良法更需善治。20年后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把握时代之变、形势之变,回应了公众关切,填补了治理空白。修法之后,如何转变观念、规范权力,是摆在面前的现实考题,通过这一道道关口,才能真正让“被殴打即互殴”成为历史。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