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定向医学生成为众多考生眼中的“香饽饽”。
6月27日,据红星新闻报道,四川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因定向医学生违约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女子王某先后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申请考研补充协议》,但其研究生毕业后却不履行协议。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两份协议解除,扣除王某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9万元,王某赔偿定向就业单位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共计9万元。
2016年7月,王某参加雅安市某县的定向医学生培养计划,承诺在完成五年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后,到定向就业单位指定的某乡镇卫生院工作六年以上。同年8月,王某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了《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约定王某在本科学习期间享受免除学费、住宿费,并获得适当生活费补助的政策,如王某未履行服务义务,需退还大学期间享受减免的学费补助费等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共计9万元。
而临近大学毕业,王某想考研。2020年4月,她主动联系定向就业单位,提交了一份申请书。“我是一名定向医学生,为了提升自身学识,更好地服务于当地,救治更多病人,现申请参加2021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恳请贵单位批准。”王某在申请书中诚恳地表达了考研深造的意愿。
为提升边远乡镇医生的专业能力和医疗服务水平,定向就业单位经商议后同意王某考研,约定王某研究生毕业后需履行服务合同义务。王某也于同年6月提交一份《承诺书》,承诺如果定向就业单位同意自己考研深造,自己将遵守此前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按时进行定向服务。
2021年7月,王某成功考上研究生。然而,在准备入学之际,她却主动向定向就业单位申请解除定向培养协议。
对此,定向就业单位明确表示不同意解约。最终双方经协商,签订了《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申请考研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再次确认王某研究生毕业后需履行服务合同义务,同时明确约定若王某违约,需要退还定向就业单位已支付的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2万元。同时,在签署《补充协议》时,王某缴纳了履约保证金9万元,双方约定待王某学成归来,到工作岗位报到时予以退还。
三年过去,王某顺利完成研究生学业,但她已选择在大城市自行就业,拒不到岗履行定向服务义务,也拒绝退还培养费用和剩余的违约金。
该定向就业单位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定向就业单位退还已享受的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王某在享受国家财政资金补助,接受了高等教育和培养后,未按照《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的约定完成6年服务年限,并在服务期限内拒不到岗,且已自行就业,这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违约赔偿金额的认定,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向定向就业单位申请考研时,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王某研究生毕业后应履行定向服务,如违约应当向定向就业单位支付违约金12万元。该约定应视为对此前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约定违约金为3万元)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变更,而非叠加计算。
最终,法院判决,该定向就业单位与王某签订的《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定向医学生培养协议申请考研补充协议》解除;扣除王某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9万元,王某赔偿定向就业单位培养费用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共计9万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王某已履行完毕。
(转自:都市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