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市监处罚〔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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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和林格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6月25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不按规定使用计量器具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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