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证券代码:600712 编号:临2025-028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约1719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转回已计提的相应坏账准备。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近日,我公司收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送达的(2025)桂0102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百货”)
被告:广西南宁嘉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嘉芬”)
(一)案件基本情况
南宁百货与南宁嘉芬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南宁百货向兴宁区法院对南宁嘉芬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及占用费共计人民币16,780,572.7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房屋租金及占用费的迟延履行违约金81,636.18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追索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30,000元;
(以上各项标的暂合计为人民币17,192,208.88元)
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我公司于2025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
(二)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我公司收到兴宁区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574,943.48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755,429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574,943.48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30日至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4.03%/年计付);
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9,000元;
5.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兴宁区法院或与兴宁区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2,4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836元,被告负担48,641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我公司已于2024年末就该事项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将依据判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转回已计提的相应坏账准备。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