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陈璠)日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调整2025年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320元,最高不得超过27861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单位在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