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证监局责令郑海若限期披露万里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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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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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郑海若在持有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股份”)股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经查,在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郑海若通过控制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万里股份的股份。当其所持股份占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以及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20%时,均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未通知万里股份并予以公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及2020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基于此,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重庆证监局责令郑海若在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后10日内依法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且在改正前,郑海若不得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万里股份股票行使表决权。

同时,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郑海若违反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买入的在万里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此外,重庆证监局还将对郑海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若郑海若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此决定书发布时间为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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