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白雪微)化妆品广告如何发布,如今有了避坑宝典。为规范化妆品广告市场秩序,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化妆品广告发布指引》(下称《指引》)。指引明确提出,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的内容。此外,儿童化妆品不得宣传祛斑美白、祛痘等与儿童肌肤护理无关的功效,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易误导误食的内容,非儿童化妆品禁止宣传“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
按照《指引》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广告代言人应年满10周岁且合理使用商品。平台及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履行平台主体责任,防范、制止违法广告。
记者注意到,《指引》明确列出6项禁止发布化妆品广告的情形。其中包括,未依法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注册证被撤销的化妆品;擅自配制的化妆品;使用禁用原料生产的化妆品;药品监管部门通告停止经营或者暂停经营的化妆品等。《指引》同时设定了11项广告内容限制条款,涵盖虚假宣传、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情形。
《指引》特别强调,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祛斑美白、防脱发等特殊功效;不得使用抗菌、抑菌、抗敏、减肥、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而对于近年来常有化妆品商家利用广告宣传制造“容貌焦虑”这一问题,《指引》明确提出,化妆品广告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宣扬拜金主义、奢侈浪费及低俗、庸俗、媚俗等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牙膏其实也属于化妆品,发布广告也应符合指引要求。例如,牙膏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不得宣传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为了防止儿童化妆品夸大宣传、强化儿童群体保护,《指引》特别提出了一系列儿童化妆品广告发布要求。例如,0-3周岁婴幼儿化妆品仅可宣传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6项功效;而3-12周岁儿童化妆品可增加卸妆、美容修饰、芳香、修护4项功效。
同时,《指引》明确了4项儿童化妆品广告的禁止性规定。例如,儿童化妆品不得宣传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与儿童肌肤护理无关的功效;不得使用“食品级”“可食用”等易误导误食的内容;非儿童化妆品禁止暗示适用于儿童,或者宣传“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也不得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此外,不应将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与获得国家审批、质量认证等宣传用语相挂钩,暗示该产品已经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者质量安全得到认证,避免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