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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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1: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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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开封发布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2025〕1号

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开封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市级行政执法主体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开封市教育体育局

开封市科学技术局

开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开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开封市公安局

开封市民政局

开封市司法局

开封市财政局

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开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开封市水利局

开封市农业农村局

开封市商务局

开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开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开封市应急管理局

开封市审计局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开封市统计局

开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开封市医疗保障局

开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开封市残疾人联合会

开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开封市国家保密局

开封市密码管理局

开封市档案局

开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其他事项

1.税务、烟草、气象、消防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市政府不再公布。

2.市级行政执法主体所属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公告。

3.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组织应当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

4.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2025年6月20日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网站

值班编委:王笃明

审核:刘陆军

编辑:马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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